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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男子开私家车载同村小孩被罚3千法治玉林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0-03-04 16:04:11 阅读: 来源:素肉厂家

(原标题:开私家车载同村小孩被罚3千 律师: 对行政行为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用自家私家车载同村的小孩上学,途中被某行政部门以私自运载乘客之名罚款3000元。在某单位担任司机的陆川男子甘先生,8日找到晚报《法律帮问》栏目记者诉称受到行政处罚不当的“待遇”,他认为对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私自运载乘客,却“强制”要求其签字承认私运乘客的事实,并被处以罚款。然而,为此事“很不甘”的甘先生,却提供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律师建议他如对行政行为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顺路送7名学生上学被查扣,私自将车辆开走

甘先生是陆川某镇人,现在玉林某行政单位汽车队当司机。甘先生向记者自述,2013年12月29日下午5时许,其从家里驾驶自己的面包车到单位上班,因村中有7名小孩在玉林市农校上学,刚好自己也顺路加之考虑到都是同村的小孩,便“好心”载7名学生到玉林上课,期间并没有收取学生的乘车费。

当车辆行至玉林某学校门口时,被某行政部门执勤人员截停车辆并例行检查,对方告知甘先生称其没有办理营运证等相关手续,属于私自运载乘客行为,并当场查扣了车辆。甘先生说,因上班不便并急需用车,他于2014年6月3日,在未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来到停放在某装运修理厂的车辆“开走”。甘先生自称其吸取了教训,后来该车也只用于自己上下班,并没有参与运营。

二次为6名学生提供“顺风车”再被查扣,被罚3千元

事隔不到一个月,甘先生趁着上班之机,再次“好心”顺路载同村的6名学生到农校上课,当车辆行至红十字医院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人员再次逮了个正着。

“我被强迫违心画押签字承认违章运输行为。”甘先生想起当时被要求扣押车辆时的情景依旧愤愤不平,对记者称对方要求其在“事先准备好”的违章文书上签字确认私自运载行为,否则对方便以“不给处理”作“要挟”,出于希望尽快处理此事,甘先生称其只好在违章证书上签字。 车辆被查扣16天后,甘先生在亲戚的陪同下来到该行政执勤单位,依照相关的规定,被处以3000元的罚款,此外还交付了300元的拖车费,当其于7月8日前去某装运修理厂取车时,又被要求交付了600元的停车费。

认为被罚“不公”,却提供不出证据

“我没有收取学生的乘车费,却被罚这么多钱,实在是太冤了。”甘先生认为对方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收取学生乘车费的情况下,便私自扣押自己的车辆并处以“高价”罚款对自己很不公平。

为了进一步证实甘先生向记者讲述事实的真实性,记者提出让甘先生出示一些罚款票据等相关证据,甘先生却称其因为是“找熟人办事”,对方已经收回了罚款单据,自己手上并没有相关证据。而对于其是否能提供自己没有收取学生乘车费的证据时,其亦表示无法证实。对于装运修理厂开出的停车收据,甘先生亦称对方没有提供。

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海玲解答:

按照我国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属于“私自运载乘客”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上述条例规定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中的甘先生在没有经办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把车辆开走,这是不合法的,甘先生理应按照法律法规程序办事,不应知法犯法。

如该行政执勤单位在确认甘先生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许可证》,并存在“载客”行为的,是可以向车主作出行政处罚的。但如甘先生所说自己没有私自运营是事实,并且认为行政部门有处罚不当的话,甘先生可以收集其没有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相关证据,以此证明其行为不属于“私自运载乘客”行为,并向法院针对处罚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作出行政行为的机构也要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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