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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院维持一审判决:郑筱萸被执行死刑护肤DIY

发布时间:2022-05-13 09:37:43 阅读: 来源:素肉厂家
市高院维持一审判决:郑筱萸被执行死刑护肤DIY

2017/7/3011:05:23 来源:网络

经最高法核准,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在北京被执行死刑。

今年5月16日,市一中院开庭审理郑筱萸涉嫌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并于5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筱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最高法复核认为,被告人郑筱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郑筱萸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郑筱萸作为药监局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其虽有坦白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国家药品监管严重失序,给公众用药安全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亦属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并与所犯受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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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郑筱萸案定罪合理量刑适当

郑筱萸经最高法核准后被执行死刑,成为近年来我国第四名被判处死刑的副部级以上官员。郑筱萸一审被判处死刑的消息公布后,公众普遍认为,法院依法作出这一判决显示了我国惩治腐败的决心,郑筱萸是罪当其罚、咎由自取。但也有人提出,郑筱萸受贿的金额比此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一些腐败官员少,而且今年最高法开始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对死刑判决进行严格的复核,为什么郑筱萸还会被判处死刑?针对这些疑问,记者近日专访我国刑法学界的三位权威专家。

关于判处死刑

与无立功表现有关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说,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郑筱萸受贿数额达64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亦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因而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说,近年来一些罪犯比郑筱萸受贿金额多,之所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是因为他们有自首、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而郑筱萸未被认定有这样的情节。

关于情节特别严重

因危及群众生命健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暄说,对受贿犯罪是否判处死刑,金额只是一个方面,不能单纯看金额。郑筱萸的案件应该说是“情节特别严重”。

赵秉志教授认为,受贿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在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基础上,因受贿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的危害与影响的程度极其严重。这也是受贿罪的危害明显不同于贪污罪的一个关键点。郑筱萸身居药监局局长这样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岗位,出于贪欲多次收受了巨额贿赂,不仅严重侵害公务员的职务廉洁性,而且置国家和人民的重要利益于不顾,为有关涉药企业谋取利益,导致国家对药品的监管失控,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并严重损害了国家药监机关的公信力,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社会危害广泛而深远,显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关于退缴情节

尚不足以从轻量刑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了郑筱萸坦白部分受贿事实,受贿钱款已退缴情节,但认为这些不足以从轻处罚,应依法严惩。高铭暄教授认为,量刑要遵从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案中郑筱萸受贿数额巨大,他到案后,只坦白了很小一部分事实,虽然也退还和追缴了所有赃款,但是,退赃、坦白都不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所以从整个案件来看,他不具备“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马克昌教授说,量刑时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又要考虑刑事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赃款、坦白部分事实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是否足以从轻,因案件的严重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案件特别严重的,则不足以从轻。

关于限制、减少死刑

判决与限死不矛盾

赵秉志教授说,本案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立即执行与我国当前限制、减少死刑适用的死刑改革并不矛盾。他认为,限制、减少死刑并逐步废止死刑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对刑事法治进步的要求,但我国有关的死刑立法、司法改革措施需要逐步展开,需要结合社会的发展状况并考虑国情民意。在我国刑法目前对严重腐败犯罪配置有死刑的情况下,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的重大腐败犯罪之罪犯依法判处死刑包括立即执行,这并不是对限制、减少死刑适用的否定,而恰恰是严格了死刑的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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