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披应比微博更及时
上市公司信披应比微博更及时
近期,潘石屹个人微博及SO-HO中国官方微博,两次因发布涉及A股上市公司的中标信息而受到市场质疑。在微博盛行、人人都是信息源的时代,如何规范牵涉到上市公司的“第三方”信息披露行为,值得关注。专家认为,相比之下,上市公司自身的及时信披才更为重要。 据证券时报报道, 2012年10月23日下午,在交易时间内,潘石屹在其新浪微博上发布关于江河幕墙(601886)中标的消息,江河幕墙股价8分钟内拉升1.82%。 2012年12月6日中午12时32分,SOHO中国新浪微博发布:“在刚刚结束的光华路SOHO 2项目地上钢结构定标会上,共有来自中建钢构、中国京冶、北京城建精工、杭萧钢构4家公司参加投标。恭喜杭萧钢构成功中标。” 当天,杭萧钢构午后开盘后股价最高上涨逾6%。至收盘时,杭萧钢构上涨3.6%,报收4.03元。 为此,12月6日夜间,杭萧钢构急忙公告澄清,该项目的承接对公司本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所有信息披露均以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信息为准。 森德研究所分析师宣继游认为,从信息披露的渠道、时间上看,潘石屹在个人微博上先于指定媒体对上市公司的信息进行披露,显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但所披露的中标信息和所涉及的金额,由于缺乏量化规定,是否违反相关规定难以界定。 据了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章对上市公司临时公告的披露要求的第三条规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属于“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但是,该条例对合同“重要性”程度却并没有一个定量的描述,这也使得该类信息的披露方式及时间,确实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 对于这个问题,同济大学教授石建勋表示,凡是涉及上市公司的合同中标信息的公布,都应该以上市公司为主体,从信息源头进行把关。 石建勋认为,首先,作为上市公司,在签署项目合同时应与合作方签署保密协议,鉴于上市公司身份的特殊性,规定一旦中标,项目合作以任何形式方发布中标信息,绝不能早于上市公司。其次,上市公司自身应注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项目合作方在微博上发布中标信息,说明双方的合作事实已经板上钉钉,上市公司知晓信息应该在其发布之前。所以,在获知中标消息后,上市公司自身的及时信披,才是更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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